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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与德国网站域名之争 最终判定给了德方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冯永明 吴禄婵 发布时间:2007-02-08 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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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涉及杭州与德国的域名之争,日前在杭州有了初步结果,原告杭州巴马格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巴马格)败诉,其存在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用了多年的域名被转移给了德国苏拉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德国苏拉)。

  域名

  杭州巴马格诉称,其于2001年经杭州市工商局批准注册,享有“杭州巴马格化纤有限公司”商号的所有权。

  2004年2月4日,杭州巴马格委托杭州中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了“www.cn-barmag.com”的域名并建设该网站。

  杭州巴马格介绍,“www.cn-barmag.com”的域名是中文音译,符合中国拼音规则。此后,杭州巴格一直使用该域名,对该域名享有实际权利和利益。

  杭州巴马格是一家以制造、加工和销售丙纶装饰丝为主的生产企业,常常通过自己的网站,宣传公司和产品。

  然而,杭州巴马格用了多年的这一网站域名却突然被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转给了德国苏拉。

  用了多年的域名被裁给了德国苏拉

  那么,德国苏拉凭什么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投诉杭州巴马格,并最终将“www.cn-barmag.com”的域名夺了过去?

  德国苏拉称,其是BARMAG(即域名中的关键拼音)商号和商标的在先合法拥有人。BARMAG原是成立于1922年的德国巴马格巴默机器制造股份公司(后于1997年更名为巴马格股份公司)的商号和商标。该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化纤机械为主的机械制造公司,产品主要为以巴马格(BARMAG)为品牌的纺丝机和拉伸变形机。其后巴马格股份公司合并进苏拉有限及两合公司,但巴马格仍然作为巴马格分公司的商号。

  1986年,巴马格巴默机器制造股份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与其商号相同的巴马格和BARMAG商标。这些商标于2004年转让给了被告(德国苏拉),因此被告拥有BARMAG和巴马格等10个注册商标,使用于编织机械或与编织机械相关的产品中。早在1997年2月25日,德国苏拉即注册了“www.barmag.com”域名并使用至今,因此,被告对barmag文字享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民事权益。

  德国苏拉进一步认为,如果按照中国的拼音习惯“巴马格”应拼成“ba-ma-ge”而不是“barmag”。而“barmag”在德语词典中并非一独立词条。

  到底谁存在恶意?

  杭州巴马格认为这是德国苏拉看中他们市场占有率逐步提高,看到了域名的价值,希望把域名转移过去。

  德国苏拉则有另一番说法:“barmag”(巴马格)商号和商标在编织行业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很好的商业声誉。杭州巴马格成立时,德国苏拉已经在中国享有了很高的知名度,杭州马格用“cn-barmag”的意思是“中国巴马格”或者“巴马格在中国”,足以导致公众误认。杭州巴马格希望通过被告网站的知名度增加自己网站点击率以销售自己的产品。德国苏拉遂指责杭州巴马格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记者了解到,苏拉公司还拥有于1997年2月25日注册的“www.barmag.cn”、“www.barmagpek.com.cn”的域名在中国开展业务。

  如何认定有恶意

  记者点击www.cn-barmag.com网站发现,网页已无法打开。

  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cn”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代码,系通用字符,“cn”在此不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因此“cn-barmag”不能消除其与被告的注册商标“barmag”及其域名“www.barmag.com”之间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法院进一步认为,杭州巴马格主观上有恶意。

  据法院查明,杭州巴马格公司在该网站“公司简介”中援用“德国Barmag公司生产线”等说法,并认可德国苏拉在化纤生产机械方面的公知度,原告是明知争议域名与被告的域名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仍然出于商业目的注册和使用,其主观恶意可以由此得出。

  法院认为,杭州巴马格对争议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驳回其要求争议域名为其所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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