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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成风 法律鉴定保护清晰可寻
来源:中国计算机报 发布时间:2008-08-04 14: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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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什么是“恶意抢注”呢?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甄庆贵告诉记者,对于恶意抢注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健全。被认定为恶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2.以商业为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

  3.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

  分析法律规定的这几种情况,我们会发现:恶意注册行为一般具有商业目的,包括获得不正当利益或以混淆、阻碍等形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发展。甄庆贵律师谈道:“个人的、不具有商业目的的域名注册,即使域名主体部分不当,也不能认定为侵权。”有人可能会置疑,既然法律禁止域名注册者通过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那是否意味着法律限制所有形式的域名转让,对于其中提到的“高价”一词又该如何界定呢?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王瑜告诉记者:“《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确实有禁止转让或买卖域名的规定,但是在2004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已经没有了这样的规定,域名作为一项财产当然是可以转让买卖的。”沈阳则表示:“对于转让价格法律并没有限制,判定恶意注册行为的关键不是价格,而是有人举报并证明该注册的域名阻碍了自己企业的正常发展。”甄律师也补充道:“对于合法注册的域名,如果转让与他人权利不构成冲突,即使是有偿转让,也不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再回到“黄鹤楼”驰名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这个案例上来。通过以上各位律师和专家的对恶意抢注行为的分析可见:该案件中,虽然邓某并没有对域名进行转让,但邓某注册这些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其进行产品宣传和买卖,具有商业目的。同时,邓某注册的这些域名与“黄鹤楼”商标接近,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因而,很明显,邓某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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