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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2003)
来源:CNNIC 发布时间:2007-04-07 23: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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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指“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为:

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有专门的域名解析服务器(DNS),能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能保证在退出域名注册服务市场后其域名解析服务器至少能正常运行半年。

四、有较完整的业务发展计划,有用户注册、变更注册数据的管理机制和24小时的客户服务电话;有较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

五、有域名服务器的物理安全、防网络攻击等安全保障措施,有健全的安全预警、报警和恢复机制,有健全的运行维护值班机制;有严密、可操作的不良冒犯性域名清除过滤机制和域名信息数据备份机制;不良冒犯性域名清除或检查应当一天一次,域名数据备份应当至少一周一次。

六、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用户服务协议等。

       符合上述条件,并向我部提交备案材料的,我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阅读次数: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2003)   下一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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