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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的研究报告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06-03-29 0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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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法律规范的行为属于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一般是利用法律规范含义上、适用范围上、甚至表达方式上的局限,达到逃避对自身利益不利的法律规范管辖的目的。有的规避行为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的,例如营业执照等本单位依法登记的文件是严禁转借的,如果有人为了规避个人不能注册域名的限制性规定,故意借某个单位的登记文件去注册个人域名,就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有的规避措施虽然本身不违法,但是规避了法律的监督和管理,对法律的实施也有不利影响。例如,当域名被当作网站地址时,也可以在网址路径中形成的"个人域名"(http://www.microsoft.com.cn/xz)。这些事实状态的"个人域名"都几乎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对于它们的实际拥有者也缺乏监督,因而发生若干侵权或者违法行为,在查处时遇到了障碍。例如,在一起网络上的名誉权纠纷中,法院判定被告在网络上传播的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责令被告从网站上去除侵权内容,并删除网址。然而,被告就是个人,其网址是"挂靠"在一个单位的域名之下的,不知法院在判决中所指的删除网址是指删除整个域名,还是只删除被告网页所在的路径。

  4、网民的呼声

  我国把域名的拥有者限定为组织,但是事实上,广大民众要求拥有个人域名的呼声已经相当强烈,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显示,有80.2%的上网用户希望拥有个人域名。

  三、关于个人域名注册程序的建议

  1、是否需要为个人域名单独设立一种二级类别域名?

  我国国家顶级域名是CN,下设6个类别域名分别对应不同类型的组织。那么,是否有必要在不改变现有6种类别域名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再为个人域名创设一种新的二级类别域名呢?

  对于增加一种类别域名的建议审慎为宜。国际上关于增加通用顶级域名的提议有过不少,均未付诸施行,就是因为许多人不约而同地意识到增加一种域名所带来的问题往往比人们期待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还要多。这是因为国际顶级类别域名仅为参照性的,并不象工商登记那样严格分类。一个组织或个人在哪个类别下注册域名,多半取决于其自身的选择,而不是类别的限定,还可以在不同类别注册多个域名。例如某个从事网上商业活动的公司可以申请在".net"下注册,也可以申请在".com"下注册。因此,新增加几个类别域名,域名注册申请人仍然可以选择在任何类别注册域名,起不到制约和规范域名注册的目的,而且还须协调新增类别域名与原有类别域名之间的关系。

  但是,考虑到在我国个人本来无法注册域名,且没有对应于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的二级类别域名,还有可能对个人域名注册实行比较特殊的政策,因此可以考虑增加一种二级类别域名。

  选择哪种符号作为这种二级类别域名的标志,国际上尚未统一的用法。例如:

  ·1997年的"IAHC报告"建议使用 "nom"用于个人性质的名称;

  · 我国台湾省目前使用了"idv";

  · 澳大利亚建议使用的是"id";

  · 韩国目前使用的是"pe"。

  总之,表示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的标志,基本上是西文"人"、"个人"或者"单个人"的缩写。建议我国采用".per"来表示。

  2、个人域名的注册程序

  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首先涉及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即个人域名制度是完全独立于现有的域名注册制度,还是补充进现有的制度。从上文分析的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自然人是否来看,建立一种平行于现有制度的独立个人域名制度意义不大。但是,如果补充进现有的域名注册制度,就必须与现有制度相协调和配合。

  (1)个人域名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现行域名注册制度,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如果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申请域名注册的个人就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文件。

  · 我国公民最具有权威性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就是个人身份证;

  · 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且对自身行为缺乏成熟的分析、判断能力,不应允许注册域名;

  · 我国军人可以凭军人证申请注册域名;

  · 如果是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文件就是其本国护照。

  是否将个人域名的申请人限定为我国公民,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外国公民是否至少应当在中国有"居所"的情况下才能向CNNIC申请注册个人域名?当然,如果对申请注册域名的外国公民作出这种要求,那么外国公民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就要包括关于其中国"居所"的证明了。

  个人域名的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文件的复印件呢?现行单位域名注册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使注册程序的时间大为延长,因此建议对个人域名注册申请不作这一形式要求,申请人可以在线填写证件号码和其他记录的信息,作为验证申请人身份的依据。也许有人担心纯粹在线注册会导致冒名顶替的泛滥,但是即便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又怎么能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呢?个人域名注册申请的数量是很惊人的,域名注册组织无法让每个申请人亲自来面谈和验证其身份。因此,不如干脆采取方便和快捷的在线程序,如有假冒证件号码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号码的情况,应通过域名争议程序解决。

  (2)先申请及不审查政策

  目前被多数国家、各种类型的域名注册组织普遍采用的域名注册标准是先申请和不审查原则,即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民事权利审查,只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给予注册。

  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之所以具有合理性首先是因为它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相适应,让基本上基于技术管理的域名注册组织承担知识产权审查的责任显然为这些组织力所不及。更重要的是,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还与网络时代的现实相适应,试想如果域名注册也象商标注册那样需要经过几年的时间经历初审、公告、异议、核准等多重程序,国际互联网又怎么能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获得如此大的发展呢?而且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是域名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在网络上使用。因此拖长域名注册的时间会对网络的发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域名注册合同(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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