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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java.com.cn仲裁书
来源:易域网域名论坛 作者:玉米种(提供) 发布时间:2007-05-26 23: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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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恶意


对被投诉人恶意的分析包括注册和使用整个过程。即使被投诉人是受让取得争议域名,但如果他人注册时就具有恶意,被投诉人也知道JAVA商标的影响,仍然应当认定具有恶意。投诉人是国际知名的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公司,投诉人的JAVA商标在全世界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JAVA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投诉人的重要商业标志和品牌,具有重要商业价值。虽然JAVA具有地名的含义,但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领域几乎都知道JAVA是投诉人的商标。显然,可以推定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和被投诉人显然知道在信息网络领域JAVA所具有的代表和识别意义。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和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java.com.cn”域名将会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则可能通过“java.com.cn”网站利用JAVA标识的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还提出投诉人的JAVA标识取名源于爪哇岛,不能阻止他人合理使用爪哇岛名称。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不能认为是属于合理使用爪哇岛名称。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对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注册人和实际持有人的争执,专家组认为,这不属于本案域名争议解决的范围,本案根据解决办法以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信息所确定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来审理。

对于投诉书超过规定字数问题,专家组认为应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在本案中仍然予以考虑。


  
七、专家组裁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应予以支持。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java.com.cn”应转移给投诉人。

 

首席专家:罗东川

 

专 家:郭 禾

 

专 家:胡 钢

 

二ОО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八、裁决结果
 
java.com.cn  转移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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