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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下)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吴显敏 发布时间:2007-07-12 09: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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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域名抢注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 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当然, 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 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 但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的途径。因此, 司法途径是当前解决域名争议最普遍的途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域名抢注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 1) 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 企业享有名称权, 他人不得冒用和干涉, 而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字符作为域名的行为, 可能构成对他人名称权的侵犯, 应负法律责任。

  ( 2) 如果企业注册了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还可依《商标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主要是扩大保护范围, 将他人在不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其他企业的商标也作为侵权行为加以处罚, 这就是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我国《商标法》虽然尚未采纳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 但在商标实务中已有类似的做法, 而且对驰名商标已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办法。值得注意的是,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若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 以保护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因此, 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 若想通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来制止他人的抢注行为,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地形使自己的权力。

  ( 3) 将他人名称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进行注册, 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 第9 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 企业可援引上述法律规定, 将抢注者诉诸法律。

  

  【注释】

  [21]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5月), 

  [22]“关于管理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的政策性声明”,1998年6月 

  [2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域名磋商进程的最终报告-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的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aomain Name Process http://wipo2.wipo.int-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1999年4月30日 

  [24]《中国域名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蒋志培,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52.htm, 2007年4月21日检索 

  [25] Policy Adopted: August 26, 1999, 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Approved: October 24, 1999 http://www.icann.org/dndr/udrp/policy.htm, 2007年4月20日检索 

  [26] Policy Adopted: August 26, 1999, 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Approved: October 24, 1999, http://www.icann.org/dndr/udrp/uniform-rules.htm, 2007年4月20日检索 

  [27] Policy Adopted: August 26, 1999, 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Approved: October 24, 1999, http://www.icann.org/dndr/udrp/uniform-rules.htm, 2007年4月20日检索 

  [28]http://arbiter.wipo.int/domains/statistics/2005/filings.html ,2007年4月20日检索 

  [29]《中国域名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蒋志培,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52.htm, 2007年4月21日检索 

  [3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2002年9月30日生效实施 

  [3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CND-2005000074号案http://dndrc.cietac.org/static/cnddr/frmaincnddr.html 

  [32]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Case No. D2005-0996,  

  http://arbiter.wipo.int/domains/decisions/html/2005/d2005-0996.html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知初字第11号 http://www.chinaiprlaw.com/wsjx/wsjxdi12.htm, 2006年3月10日检索《中国司法从这里走向世界》http://www..zfgs.gov.cn/JTJ/xxzx/homepage/jtsf/sf_nr.stm?iid=30000...., 2007年4月21日检索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1500号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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