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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要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许浩 发布时间:2007-07-16 0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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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认驰”是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认驰”没有通过行政方式的,都是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中,由法官进行司法认定的。即假如拥有某个商标的权利人认为其商标受到侵害,起诉到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判定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是否侵权。但是这种认定是个案性质的,仅对这个案件有效。政府行政部门不会参与此事。

  解决司法“认驰”异化要多管齐下

  《中国经济周刊》:那么您认为该如何解决“认驰”被异化的问题?

  蒋志培:这个复杂的问题不是单靠法院就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的手段:

  第一、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不允许企业在广告和宣传中片面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企业热衷于获取驰名商标,重要原因是把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卖点,获取经济利益。这样做如同釜底抽薪。

  第二、地方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不要片面化,比如不要再重金鼓励企业获取驰名商标。

  第三、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个案具体行政保护。即使公告时,也要淡化行政色彩,尽量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圣”化和“异化”。

  第四、通过舆论宣传,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意识;另一方面让公众了解驰名商标的标准,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

  《中国经济周刊》:人民法院会出台哪些具体应对措施?

  蒋志培:我们准备采取综合手段,加大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

  第一,人民法院要提供更为便利有效的救济途径,比如立案要迅捷,审判要严格依法,依照程序进行。

  第二,2006年11月,最高法出台了《驰名商标备案制度》,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取驰名商标认定,经最高法核查属实的,将依法审判监督,甚至撤销原判决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再加上原有的民事诉讼上诉程序等,都可以起到事后监督纠错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把备案制度落到实处,并正进行深入调研,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使驰名商标认定更加精细和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宣传典型案例,让公众了解驰名商标的标准,同时树立正确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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