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 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5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包括: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域名到期日不满15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第十二条 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十一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
第十三条 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十一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费用。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第一次修改,2008年4月1日第二次修改。
附件: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 (阅读次数:) 上一页 1 2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