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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卫域名 域名争议行政解决机制
来源:环球企业家 作者:朱屏 发布时间:2008-05-23 07: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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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耗时良多的法律途径,域名争议行政解决机制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替代解决途径

  域名注册是企业域名管理的第一步,但是,对于很多知名企业来说,这一步往往迈得并不顺利,当企业准备注册域名时,经常会发现自己的商号或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成域名了。此时,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此时,通常可以通过三种方法解决。第一种,向域名持有人购买。这种方法相对比较简单,企业可以让法律顾问或律师联系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涉。但由于域名持有人往往要价颇高,双方很难达成协议;第二种,对薄公堂,这种方法相对比较耗费时间和金钱。所以,一般不建议企业直接走司法程序;第三种,域名争议行政解决机制,这是一种新型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代替了传统的司法救济程序。“行政”一词的含义仅针对注册服务机构的事务管理运作而言。我们先看看此种行政解决机制的六个特点。

  (一)适用范围和时效:适用于因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受理范围为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负责管理的我国顶级域名.CN域名以及中文域名。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二)民间行政性。CNNIC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民间行政性争议解决机制。不能排除其他诉讼及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妨碍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投诉前、投诉处理中或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三)准强制性。CNNIC争议解决机制实行的是一种介于法院强制性管辖和仲裁协议管辖之间的准强制性管辖。

  (四)两大争议解决机构。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作为国内两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五)专家组裁决:由于域名争议本身具有相当的技术内容,因此,在争议解决时,采取了一人专家或三人专家组裁决的方式,由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同时掌握互联网络知识的专家进行裁决。此过程中,也有类似回避的制度,即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以在裁决前提出。

  (六)审查和执行的便利性:这是域名争议行政解决机制最大的特点。除传真、邮寄等文件传送形式外,投诉书、答辩书、证据等法律文件均可以通过可获得传送记录的网络电子形式传送。整个争议的持续时间不超过60天,比司法救济程序要快很多。并且,基于CNNIC对于  CN和中文域名的管理权,CNNIC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执行方面相当容易。专家组裁决对争议作出裁决后,将裁决书交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后者将通知各方当事人、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CNNIC。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受理争议后,需对域名争议进行三方面的实体内容的审查。

  (一)相同或近似性判断:依《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投诉获得支持的第一个条件是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因此,专家组在进行实质审查时,首先要考察的是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民事权益之间的相似度。民事权益不局限于商标,也包括其他的商业标志。

  (二)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界定:如果域名持有人能证明其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已做到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1)域名持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2)域名持有人虽然没有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争议域名已经在使用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例如,市场的知名度,行业的知名度,占市场的份额等等;(3)域名持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三)恶意注册的认定:域名持有人出于恶意对域名进行注册或使用,是域名注册管理重点打击的行为。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认定,《办法》作出以下界定:(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 对于域名争议进行实质审查时,专家组不可能将这三方面割裂开,必然是结合在一起,综合分析。任何一个条件不成立,投诉将得不到支持。(作者为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知识产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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