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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主犯重审刑期大幅减少

时间:2011-12-16 11:41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佚名
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大门两旁都拉上了警戒线,十多名警察维持秩序,6名警察持枪站岗,近百名好奇的市民紧挨着警戒线,伸长脖子向内张望。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

今天上午8时45分左右,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大门两旁都拉上了警戒线,十多名警察维持秩序,6名警察持枪站岗,近百名好奇的市民紧挨着警戒线,伸长脖子向内张望。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在这里开庭。

庭审中,两被告涉案金额由原审时的368万元大幅减少至49万元。法院当庭对案件作出宣判,两被告分别被判处七年及两年半的有期徒刑,比起原审被告被判无期徒刑,刑期大幅减少。

回顾:首例因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

2011年1月11日,《大河报》一则名为《偷逃过路费8个月 换来无期徒刑》 的新闻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据报道,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的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悬 挂到自己购买的两辆自卸货车上,雇佣他人驾驶车辆,通行郑石高速公路运送沙石。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累计骗免通行费368万多元。 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

因为偷逃过路费而被判无期徒刑,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先例。更重要的是,时建锋称其8个月仅收入20多万元,与法院认定其偷逃过路费金额368万 元存在巨大反差,立即引发众多媒体的后续报道和关注,社会各界也纷纷对过路费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法院的量刑等问题,提出了强烈质疑。同时,一些媒 体的记者深入时建锋家乡采访时发现,此案中那个能买两辆货车、并托关系搞到军牌的“大能人”时建锋,在乡亲们眼中却是个全村有名的老实人,甚至“脑子稍微 有点迟钝”。

这样一个老实巴交、能力不济的农民,怎么突然性情大变,能够做出如此惊天动地的大案?正在众人对此难以理解的时候,从未正式接受过媒体采访的时 建锋,1月13日接受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记者的采访。面对镜头,时建锋突然说出一个惊人的秘密:“这事儿都是我弟做的,不是我,全过程都是他, 他买车的时间我都不在家。就因为是亲兄弟,他在外面好跑事儿,所以我替他顶住,他再想办法把我捞出去。”

2011年1月14日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投案自首,1月16日,平顶山中院对天价逃费案启动再审程序,该案主审法官被撤职;17日,平顶山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初,该案由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侦结,移交至鲁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案件被鲁山 检察院起诉至鲁山法院。

涉案过路费由368万降至49万多,非法盈利应为110万元左右

上午9时,庭审在鲁山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正式展开。时军锋、时建锋的大哥时银锋眼圈透红,坐在法庭的右后方。听说弟弟的案子要开庭,他专程从打工的郑州市赶到鲁山。

在起诉书中,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数额,由原审时的368万元,变更为现在的492374.95元。

原审368万元如何计算?此前,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的解释称,由于大幅超载的车辆对高速公路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对超载的收费包括对道路过度使 用的补偿。被告人在假牌照掩饰下有恃无恐,严重超载又高频率通行,因此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是,超出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费,超过 30%以上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收费,超过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5倍计算通行费。据该公司的统计显示,时军锋、时建锋两人涉 案的车辆在长葛西收费站通行为1172次,在下汤收费站通行1179次,车辆载重逃费时均属严重超载状态,被告人偷逃费用因此被计算为368万元。

巨大的涉案金额直接影响了案件原审时的量刑定罪——在此前的审理之中,被告人时建锋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次涉案过路费为何能够大幅“缩水”?公诉人员对此解释称,公安机关委托有关审计单位审计结果显示,根据高速方面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计算,被告人 时军锋利用假军车在郑尧高速通行2363次,逃缴过路费361万余元。但在这361万余元中,包含了超载计重加收通行费311万余元。但是,被告人骗免通 行费在主观上骗免的是“通行费”而非“惩罚费”,将惩罚费用计算在内不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

本案行为人采取假冒军车的欺骗手段,其主观上是为了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而获得财产性利益,因违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数额,其主观上是不明知的。 并且,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并非受害人因被诈骗而直接损失的财产,不应被计算为犯罪数额。在此案中,受害方被骗免的收益为应征收而未征收的实际通行费,计 人民币492374.95元。

另外,庭审内容显示,时军锋、时建锋使用假军牌拉沙盈利达110余万元,并非他们此前声称的只有20万元。

公诉人员表示,根据时军锋的供述和有关证人证言,时军锋拉沙每车的成本平均为1130元左右(包括买沙、加油、吃饭、奖金等),每车沙卖价平均 为2400多元,每车沙的利润为1270元左右。每个月两辆车平均跑150趟左右,8个月就是拉回1200车沙左右,利润为150万元左右。扣除油钱、修 车费用、工人工资等费用,算出盈利数额在110万元左右。

当庭宣判:兄弟二人分别获刑七年及两年六个月

今天中午,庭审结束后,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宣判。

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时军锋经营河沙生意,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先后找到某单位干部李金良、张新田(均另案处理), 并通过李金良取得了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及作废的派车单等物品。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使用上述假 牌证及两辆“斯太尔”牌货车,经由郑尧高速部分路段运送河沙。运行过程中,车辆多次被查扣,由李金良、张新田出面协调,使得两辆货车顺利通行。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WJ19-30055”、“WJ19-30056”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 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74.95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明知拉沙车辆所用车辆号牌、证件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从2008年10月底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活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117660.6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军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万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

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均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宣告缓刑。据此,以伪证罪判处时留申、王明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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