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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地沟油案”昨在常熟宣判

时间:2012-05-24 11:12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佚名
昨天上午,常熟法院审结了江苏首例“地沟油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国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明知他人将其生产、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用油”而予以销售。

为了蝇头小利,有人竟将非法炼制的工业用“地沟油”卖给食品店!昨天上午,常熟法院审结了江苏首例“地沟油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国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明知他人将其生产、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用油”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不过被告人在听完宣判后并不服气,称“自己和全家人也在吃,没有问题!”并表示将提起上诉。

卖给化工厂,也卖食品店

1973年出生的杨爱国来自淮安,2003年到常熟建筑工地打工,2007年左右开始做“油炸肉皮”的生意。

他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贸市场以低价收购肉皮、猪油,拿回暂住地后先用开水煮,然后用刀将肉皮上的油刮下来,用猪油熬成热油,同时将猪皮放在太阳下暴晒成干,最后用熬好的猪油炸肉皮。

据杨爱国交代,以前,他都将油渣轧成饼出售给做饲料的作坊,将炸剩下的老油拿来出售给化工厂,后来,虽然老油主要还是出售给化工厂,但为了“拓展”销路,也将小部分油卖给做食品的。

常熟市大义的一家特种油品厂的负责人证实,他们向杨爱国买过近20吨左右的油,用来做工业黄油和润滑油。

做“千层饼”用掉七八十斤

起诉书认定,2011年8月底至9月初,杨爱国在非法炼制动物油脂后,在明知该油脂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分两次将5桶用“猪油”非法炼制的动物油脂销售给在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农贸市场从事点心加工的惠某,得款人民币1900元。

证人证言表明,2011年8月一天中午,杨爱国的亲戚张某打电话给杨爱国,称董浜镇徐市菜场一家做千层饼的点心店需要用油。对方要两桶,张某那边只有一桶,杨爱国就送来了一桶,并将二桶油卖给了该点心店。 9月5日,徐市点心店又向杨爱国购买了4桶油。

接到群众举报后,2011年9月6日,常熟市公安局在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农贸市场惠某经营的点心店等地查获杨爱国非法炼制、销售的动物油脂5桶。不过此时,点心店已经用掉了七八十斤地沟油用于制作千层饼。

被告坚称“全家人都在吃,没问题”

昨天上午宣判后,杨爱国一直向记者坚称不知道所熬制的“猪油”有毒有害,“只知道是不太干净、不太卫生,但我自己和全家人也在吃,没有问题。”

该案承办法官王惠良告诉记者,被告人杨爱国用非食品油原料猪皮生产、加工“食用油”,通过这种方式加工提炼的油系“地沟油”的一种。“地沟油”炼制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将这种“地沟油”作为化工原料使用并无不当,但用“地沟油”加工的食品则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系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杨爱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将其生产的“地沟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仍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出售给他人,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经鉴定,其炼制的“地沟油”酸价明显超标,长期食用酸败油脂会引起头晕、头痛、腹胀、腹泻、腹部绞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导致人体必需的脂肪酸、维生素A、D及E的缺乏,引发人体衰老、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损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不必要求危害后果的出现,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结果加重处理。”王惠良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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