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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2002)

时间:2007-04-07 23:44   来源:CNNIC
【导读】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和认证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是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和认证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是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规定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将域名注册信息传送至CNNIC域名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四)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向CNNIC提交《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
(二) 具有一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或代理的从业经验;
(三) 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及时的域名注册系统,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通信带宽及其他CNNIC认为必要的设备;
(四) 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持续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
(五) 有属于申请单位的运行正常的域名和网站,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必要的通信条件;
(六) 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
(七) 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并能配合CNNIC随时进行软件系统的安装、修改和升级;
(八) 配备适当的客户服务人员,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九)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十) 能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保险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CNNIC自收到《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的格式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格式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八条 经格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向CNNIC缴纳资格审查费人民币5,000元。必要的情况下CNNIC将赴申请者办公地考察。CNNIC将自收到申请者缴纳的资格审查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向申请者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与CNNIC签订《服务认证协议》和《技术许可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正式获得CNNIC域名注册服务认证资格。获得认证资格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每年应当向CNNIC缴纳年费人民币20,000元。该年费将用于CNNIC为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服务机构获得CNNIC认证资格后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CNNIC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 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人;
(三) 在域名申请人申请域名时,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
(四)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域名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CNNIC将终止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一) CNNIC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
(二) 注册服务机构未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三)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CNNIC有权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修改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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