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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域名纠纷案 (2006)锡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7-04-08 01:01
【导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锡民三初字第111号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门立交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童渝,雪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咏卫,雪豹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奚海清,江苏无锡振强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锡民三初字第111号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门立交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童渝,雪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咏卫,雪豹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奚海清,江苏无锡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春兰,女,汉族,1981年6月24日生,住无锡市广瑞路广丰三村丰泽苑27幢201室。

委托代理人李宏辉,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生,住无锡市广瑞路广丰三村丰泽苑27幢201室。

原告雪豹公司与被告余春兰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雪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渝及委托代理人杜咏卫、奚海清,被告余春兰(证据交换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雪豹公司诉称:原告于1991年8月注册第3类“雪豹”商标,又先后在香港、泰国、马来西亚等进行了国际注册。从1991年12月起开始广告宣传,历年来在业内创造了四次广告之最。据审计显示,自2001年以来,投入0.51亿广告费用,用于央视和各地媒体包括互联网的宣传。原告长期赞助体育和公益事业,濮存昕、占旭刚、高红等都是雪豹的形象代言人,“雪豹”在公众的心目中有很深的印象。“雪豹”先后获“92中国友好观光年指定产品”、“中国消费者放心品牌”等称号。原告以“雪豹”衍生动漫,构建雪豹制药、制罐、家纺、车业、电器等产业链。自1995年起至今“雪豹”连续5届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05年度“上海名牌”和江苏“正版正货”。2005年据行业协会统计,“雪豹”鞋油和夹克油,连续3年销量国内第一。据审计,原告自2001年至今销售额11.4亿,上缴税款0.48亿。原告的“雪豹鞋油”、“雪豹夹克油”是中国业内“巨无霸”,“雪豹”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多年来,“雪豹”商标在各地屡屡被侵权,各地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对此进行了查处和保护。但市场上众多不同类的商品、服务和互联网的侵权层出不穷,淡化着原告的“雪豹”商标。被告注册xuebao.cc域名,利用网页商务宣传。其抄袭原告“雪豹”商标独特的字体,用于制作主页作为“雪豹商务”网站的标志。被告网页擅自使用原告的“让风采说话”的广告词。被告自称“市场开拓者”,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链接原告网站,不仅造成公众误认和混淆,还淡化了原告的“雪豹”商标。被告与原告同处于无锡地区,被告不可能不了解“雪豹”商标的知名度,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属于不正当竞争,并构成了对“雪豹”商标的侵权。请求法院:1、认定被告注册xuebao.cc等域名属于傍“雪豹”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雪豹”商标权;2、认定原告第3类“雪豹”商标为驰名商标;3、判令被告撤销注册的xuebao.cc等域名;4、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5、本案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雪豹公司在庭审后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中“xuebao.cc等域名”包括“xuebao.cc”和“雪豹.公司”两项域名。

原告雪豹公司提出涉及本案事实的证据为:

(一)第一组证据,主要用以证明原告雪豹公司拥有“雪豹”注册商标和诉讼地位:

1、“雪豹”商标注册证书;2、公司营业执照;3、“雪豹”商标其他类别注册和国际注册资料;4、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5、《“雪豹”三家关联企业结构说明》及相关营业执照。

(二)第二组证据,主要用以证明“雪豹”商标使用和宣传持续时间:

6、《湖南商报》、《南京广播电视报》及《杭州日报》等;7、1993年全国化妆洗涤用品交易会等广告资料。

(三)第三组证据,主要用以证明“雪豹”宣传力度、范围和各地销量:

8、2001年至2006年“雪豹”电视和平面媒体广告合同;9、电视剧《长征》、《公安局长》随片广告资料;10、原告历年冠名的CCTV乒乓球擂台赛、女足超霸赛、世界杯花剑A级赛、甲B赛及世界杯期间“CTR”排名品牌资料;11、1996年起赞助女足等广告宣传资料;12、人民日报社大业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电视广告监播报告;13、2001年至2006年广告发票资料;14、虹会审字[2006]第1263号广告审计报告;15、虹会审字[2006]第1262号审计报告;16、“雪豹”发起女足最佳阵容评选等宣传资料;17、2006年世界杯期间中国工商时报等资料;18、2006年在搜狐网等近百家著名网站发布的新闻宣传等资料。

(四)第四组证据,主要用以证明“雪豹”商标公众知晓、社会认同:

19、“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等证书资料;20、五届“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2005上海名牌产品”证书;21、2005年10月中国日用化工协会、蜡制品分会证明;22、2006年10月中国日用化工协会的推荐信;23、“雪豹”网站www.xuebao.com.cn的排名资料;24、部分报刊发布的《消费调查》资料;25、网上搜索资料;26、历年来赞助各种公益活动的照片;27、历年来开展大型活动的照片和资料;28、组织全国早报等记者在江阴召开会议、组织体育记者协会的资料;29、央视的代理广告公司的网页资料;30、胡锦涛总书记等考察原告企业的照片资料;31、2006年11月10日无锡市工商局公布的“雪豹”排名“我最喜爱的无锡商标”第六的资料;32、“雪豹”产品在全国销售的主要大商场名录。

(五)第五组证据,主要用以证明被告及他人抢注域名、淡化“雪豹”商标:

33、网络查询被告注册域名等资料;34、(2006)澄证经内字第5917号公证书;35、“雪豹”商标专用字体证明资料;36、原告征集“雪豹日化,让风采说话”的广告语资料。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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