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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2)

时间:2007-05-09 09: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马德建 刘明
【导读】4、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域名与商标的纠纷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使得对于域名的性质、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和分歧由

4、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域名与商标的纠纷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使得对于域名的性质、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和分歧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则,也就无法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数量比较少,而且面对急速发展的网络世界,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又显得相形见绌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纠纷的法律文件,相对快速发展的信息产业和网络经济,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与商标纠纷产生并增加的原因之一。

三、冲突的预防机制及解决办法

法律对于冲突的救济有两种,一是事前的预防,一是事后的补救。事前的预防对于双方的损失都有好处,那么怎么建立相关制度来预防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是笔者下文所要讨论的:

1、域名的注册政策

上文已经提及,现在的域名注册是开放式的,而域名纠纷能否被预防,笔者以为与注册政策有莫大的关系。域名注册政策分为开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⑥]。开放型不对申请域名注册者做资格限制,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权利审查,注册组织以“先申请”作为受理的原则;半限制型对本国人不加限制,但要求非本国的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选择的域名拥有权利。限制型实行严格的限制政策,仅允许本国人就其拥有的权利的名称注册域名,并做严格审查。开放型的注册政策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注册政策,但是这种注册政策本身不利于预防域名纠纷,而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域名注册的格式合同来规制域名申请人的责任。

2、加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

一方面,对驰名商标、商号对应的域名进行一定期限的预保留,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利人进行法律宣传,或者在权利人获得商标权时告知权利人,他可以以商标的相关字母、数字等向有关机关申请域名,以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这么做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商标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夺回自己的域名,但是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了浪费,所以通过事先的协调措施必不可少。

3、建立域名注册管理单位的注册检索制度

现行的域名注册申请比较宽松,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冲突,这导致纠纷的频繁产生。笔者以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应作出相关的审查,通过检索来排除不应该被允许注册的域名的注册申请。

4、域名的终身制应该废除

根据《中国互连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只要域名一经注册成功,只要注册人自己不放弃或域名没有被撤消,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样的规则将导致域名的囤积现象。如果实行续展制则可以减少抢注的发生。

上文主要论述的是预防机制,但是纠纷不可能没有,纠纷出现后,如何解决冲突,在域名和商标的利益衡量中也是相当重要。

1、非司法途径:主要是指由《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解决纠纷的机制,这些法规对非司法解决域名纠纷的程序和相关的机构设置等要求作出了一定规定:在域名解决中心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如果投诉书不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有关形式要求,投诉人应该在中心有关修改通知送达日起五日内对投诉书修改,投诉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中心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缴纳的程序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投诉书副本送达日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在其投诉书和答辩书中选定由一人独任专家或三人合议专家组审理案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根据程序及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成立日起14日内作出裁决,中心应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的执行程序。

2、司法途径:在提倡多种方法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司法程序还是不可避免的。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中,认为某域名应当由哪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域名转让可予承认。对于责任形式有研究者认为我国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阶段,网上交易的数量和标的金额都不大,对于侵权的应当主要为停止使用、撤销等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对于赔偿的责任形式,特别是巨额赔偿应当慎用。

主要参考书目:

1.张平《网络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2.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3.胡鸿高《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注释:

[①]张平:《网络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p125

[②]唐广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

[③]冯晓青:《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探讨》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1期 p21

[④]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 法律出版社 2000年 p300

[⑤] 向述景:《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3年 p11

[⑥]向述景:《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3年 p36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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