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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使用明星名 是否构成域名抢注?

时间:2007-05-15 12:04   作者:陈品
【导读】近日,我使用某明星的名字注册了一个中文域名。请问:这是否构成域名抢注?该域名有无被裁定转移的风险? 以下是专业答复: 按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下列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

近日,我使用某明星的名字注册了一个中文域名。请问:这是否构成域名抢注?该域名有无被裁定转移的风险?

以下是专业答复:

按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下列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域名投诉才会得到支持,域名方可能被裁定转出:(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您以明星姓名注册域名,符合域名抢注的第一个条件。

由于姓名重名率很高,您如果本身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如姓名权、商标权或者商号权,则该注册行为不会被认为是抢注行为。如您对该域名主要部分不具有上述权利,根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条,若您有证据证明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有如下情形的,也可以认为您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如您无法证明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只要不具有《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恶意情形,即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其他恶意的情形,该域名一般不会被裁定转出。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建刚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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