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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下)(5)

时间:2007-07-12 09:40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吴显敏
【导读】(一)、未雨绸缪 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要进入信息化社会, 参与国际商业竟争, 把握稍纵即逝的商机, 就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商业手段,

(一)、未雨绸缪—— 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要进入信息化社会, 参与国际商业竟争, 把握稍纵即逝的商机, 就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商业手段, 而计算机和网络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部分。但不可否认的是, 我国的很多企业至今尚未认识到域名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 还未产生在网络上抢占位置的意识, 甚至任由他人将自己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而不采取任何措施。一些中国品牌如长虹等, 已被某些国外企业抢先注册为域名, 以至这些企业不能顺利进入网络, 失去了很多商机; 香港某公司抢注北京亚都公司的域名后, 要亚都公司每年向其交付1. 5 万元的域名租用费。因此, 国内企业应尽早注册自己的域名, 早注册, 早安心、早受益。另外, 为了防止他人抢注自己的知名商标、商号名称、原产地等作为域名, 我国企业还应该像为自己的知名商标申请防御商标注册一样, 向InterNIC 管理机构( Internet NetworkInformation Center ) 或其设在欧洲或亚太等地区的区域中心( 即Ripe NIC 或APNIP) 办理域名防御注册, 即在. com、. net 等域上注册与自己知名商标、商号等名称相近似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 以防他人抢注。企业在域名的命名上, 应慎重选择, 既要符合国际惯例, 不违反相关规定, 又要充分考虑到域名的商业价值,使域名与企业的其他无形资产相辅相成, 互相映衬。一般来说, 域名应与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统一, 既充分利用本企业已有的商誉, 又防止他人搭便车。如果企业尚无商标, 则可以在注册域名后, 将该域名及时注册为商标。域名应以简单明了为原则, 在选择字母时,要兼顾国内外用户方便使用。同时域名的确定要尊重国际上的分类标准,商业企业应使用COM 通用顶级域,教育机构要使用EDU, 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二)、亡羊补牢—— 采取变通措施注册域名。

1、将被抢注域名进行细微的变化注册。由于计算机具有高度识别能力,能够识别任何细微的差别, 所以抢注者若在com. 域位抢注了“ greatwall”域名, 我国企业可以在com. 域位注册“ greatwall”、“ great- wall”、“ great_wall” 或者“ changcheng”、“ chang- cheng” “ chang_cheng”甚至“ great wall 001”等域名, 这样就会在整体上不影响“ 长城”知名商标的内容和形象。这种做法很好地捍卫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在非. com 域名外的其他顶级域名下注册。目前, 域名抢注场发生在顶级域名的抢注, 特别是. com 域名,一直是商家和消费者最热衷的首选顶级域名。而其实目前互联网上的域名体系中共有三类顶级域名: 类别顶级域名、地理顶级域名、新顶级域名。在类别顶级域名被人抢注以后, 我们还可以选择:( 一) 在其它类别顶级域名下注册被抢注的同样的域名;( 二) 在地理顶级域名. cn 下注册被抢注的同样的域名;( 三) 在所谓的“ 新顶级域名”下注册被抢注的同样的域名。我们以“ 海尔”为例: 在它的理想域名haier. com 被人抢注后, 还可以将它的域名注册为haier. net、haier.org、haier. com. cn 或者haier.biz 等等。

3、及时注册中文域名。2003 年5月, 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推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中文域名系统。知名企业为了避免遭抢注, 应及时注册中文域名。如, 长虹集团目前就已经注册了一系列相关中文域名“ 长虹”、“ 长虹电器”、“ 长虹集团”、“ 长虹信息”、“ 长虹网”、“ 长虹公司”等等, 以防后患。这样看来, 在商号、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下, 企业完全有可能采取变通措施进行注册, 挽救部分损失。变通注册使企业并不完全丧失其知名的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等客户熟悉的营业标志, 可占有网上部分市场。当然, 这种补救措施也存在不利之处, 他不能完全避免因抢注域名而造成的损害, 这主要是因为网上存在两个相同或相近似的域名会发生混淆, 使不熟悉的网上客户发生误认和错误交易, 进而损害被抢注企业的网上形象。

(三)、委曲求全—— 通过协商, 使对手转让其域名。

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他人的域名冲突时, 与在先注册自己知名商标、商号为域名的当事人协商, 索回本属自己的域名, 不失为一种明智的补救之举。他人的域名与自己商标、商号相同或相似, 无疑会给各方今后的商务实践带来诸多麻烦: 一方加大对商标商号的广告宣传投入, 会担心为别人做了宣传; 自己加大销售、质量上的管理, 担心会提高对方的信誉; 一方信誉上出现差错, 会导致两败俱伤等等。因此他人不管是恶意抢注, 还是巧合雷同, 在不能或不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冲突时, 通过友好协商致使对手以合适的价格转让其域名是比较明智的。例如: 日前, 中国电信花了10 万元, 从个人手中赎回“ vnet. cn”的域名, 作为旗下“ 互联星空”网站的域名; 美国麦当劳公司也曾在1996 年付出100 余万美元方从域名抢注者手中赎回域名www. mcdonald. com。

(四)、绝地反击—— 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解决域名争议。

1、域名抢注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用行政处理机制解决域名抢注纠纷, 有便捷、廉价、高效等优点。各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 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的机构, 其主要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域名纠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第1 款规定: “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 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该《办法》第八条规定: “ 符合下列条件的, 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 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该《办法》第九条规定: “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 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导公众;( 4) 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 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可见, 该办法为域名抢注争议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式行政处理机制,使域名抢注问题的解决变得便捷、廉价、高效。因此, 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域名抢注争议将会是一种趋势。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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