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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07-11-08 17: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张辉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几年来的理论探索、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于2001年7 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几年来的理论探索、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于2001年7 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立足于计算机网络和网络域名的特点,根据民法学原理和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处理相关纠纷的实践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该司法解释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在计算机网络域名这一新的领域,设置了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设置和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肯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的原则,也肯定了域名的民事权益属性,提出了在涉及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和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司法解释的颁布与施行,必将对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的执法统一,为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权利人提供更全面充分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域名的有关说明

根据1999年9月《WIPO 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对计算机网络域名所作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每一个联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都有一个特定的数码(四组用圆点隔开的阿拉伯数字),这就是数字地址,域名则是此类地址的便于记忆的替代品。域名至少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例如“.cn”“.com ”等。二级域名是指域名使用者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并据以同其他域名相区别的字符串。根据互联网的发展需要,各国还可以设计三级、四级域名等,以分别代表不同的地域或行业。一个完整的域名应当包括上述各级域名,但只有二级域名才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那部分域名。

域名(指完整的域名)需要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域名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注册机构在域名数据库中对被注册域名进行检索,如未发现与之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则将被注册域名加入到该数据库中,表示注册成功。国际上对域名注册实行分级管理,例如:“.com”等通用顶级域名数据库由美国管理,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册,“. CN”和中文域名数据库由我国管理。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域名注册体系:信息产业部是域名主管部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对域名的维护、管理等工作;具体注册事宜由经CNNIC 授权的各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再授权域名注册代理机构代为接受域名注册申请。此前,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均由CNNIC完成。

域名与商标在注册机制上存在着较大差别。域名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互联网上不同的计算机,面向的是网络系统本身。根据域名注册规则,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惟一性,相同的二级域名只可能存在于不同的顶级域名下。此外,只要两个域名之间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如只有一个符号之别,或者仅仅是相同符号在排列顺序上有所区别,便足以使计算机将二者完全区别开来,都可以获得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面向的是相关公众。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并且依附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可以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同一国家的法律主体也可以在不同的类别上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易引起混淆误认,将不被允许。

所谓域名使用,应当是指对域名进行技术意义上的使用,即将域名作为联机地址使用。例如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用户进入电子商务网站时就涉及对域名的使用。域名持有人在传统媒体或互联网上将域名(一般是二级域名)用于广告宣告或作为服务标记等商业标识符号使用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使用。

二、关于域名纠纷案件的范围、起诉条件和案由

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的一种区别域名使用人及其服务的标识性功能。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产生和得到发展,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也就可能发生域名与传统的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围绕着域名注册、使用等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具有相同的特点和适用法律的一致性。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由于域名的注册、使用能够为注册、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域名亦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域名与域名使用主体之间的争议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域名纠纷案件的范围。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这就是说,域名纠纷案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提起该类诉讼的条件与一般民事诉讼并无不同。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了便于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首先根据当事人双方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同时考虑网络域名的特点,又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称谓,例如“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则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三、关于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一般都涉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争议问题,且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即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管辖作为基本依据,对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规定;同时也对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界定和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考虑到域名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大,又往往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其次,域名侵权等纠纷案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网络案件的特点,借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即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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