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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冀发电器与唐运美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8-13 01:21   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株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东阳市南马镇江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运美,男,地址:株洲书城25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运美网络域名侵权纠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株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东阳市南马镇江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运美,男,地址:株洲书城25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运美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11日以被告主动认错,并妥善解决我方要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诉称:被告为了在网上建立交易平台,实施售卖业务,准备在网上销售切割机、角磨机等产品。因此,在互联网上注册了“冀发.CN”和“冀发.中国”等两个中文域名。当他人在网上搜索“冀发”网址时出现的是被告抢注的域名,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网址、交易平台,致使对原告所持有的“冀发”商标的声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营销及品牌战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及原告的利益。原告企业规模居同行行业前茅,出口量居同行业第一。是浙江及全国同行业中五金名品。产品兼顾国内外主市场,出口远销诸多国家。先后通过了ISO9001、2001认证;欧洲GS、EMC、CE认证;美国的CSA和加拿大的SA认证,深受广大国内外顾客一致好评。被告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请求判:1、认定原告商标“冀发”为中国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域名“冀发.CN”和“冀发.中国”;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交通费、取证费及由此造成其他损失共计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爱霞
审判员刘卫国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 丽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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