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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czdfzc.cn域名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7-10-22 08:4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方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东方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龚家村。 法定代表人余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成兴,江苏常州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东方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龚家村。

法定代表人余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成兴,江苏常州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程上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克平,江苏常州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火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沪南路5842号5幢134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  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裕波。

常州市武进东方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洋公司)、上海火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速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三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公司委托代理人储成兴,光洋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克成,新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裕波到庭参加诉讼,火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洋公司一审诉称:光洋公司系全国著名的轴承制造企业,生产的轴承长期以来供应全国乃至国际著名的汽车制造商,享有盛誉。公司于1997年5月注册了nrb.com.cn域名,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严格的管理、过硬的产品质量、恰当的销售策略、实事求是的宣传,使其销售量逐年上升。近期,光洋公司发现东方公司在其网站(域名为czdfzc.cn)上,剽窃光洋公司网站版式和内容,有的几乎剽窃了全部页面,包括版面设计、文字、图片等进行宣传。东方公司的行为使许多客户误认为其公司规模、声誉、产品质量与光洋公司相同,从而使光洋公司丧失了许多商机,轴承销售量下滑约73万套,利润减少55万余元。东方公司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火速公司,域名注册商为新网公司。故上述三公司共同侵犯了光洋公司著作权,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东方公司等立即停止剽窃光洋公司网页版式和内容的行为,并在网站上及《常州日报》上刊登致歉启事,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并赔偿光洋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219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东方公司一审辩称:光洋公司应对涉诉的网页享有著作权负举证责任。东方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涉嫌侵权的网站系钱立平个人建立和管理,与东方公司无任何关系。东方公司与火速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光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火速公司一审辩称:其与东方公司不存在网站建设与维护的业务。东方公司的网页并非其制作和提供。虽然东方公司网页下方确有HotDMA(HotDMA系上海火速网络营销分析系统Digital Marketing Analyzing System的简称)服务页面连接显示,但该服务的功能仅限于对网站访问进行统计,客观真实地记录网站被访问的信息,本身不能直接增加网站的访问量。同时从技术角度讲,任何网站均可将火速公司的相关代码添加到其网页代码中,以获得与东方公司网页相同的页面连接显示效果。而添加该代码无须经过火速公司同意。光洋公司仅凭网页的直观显示就认定火速公司与东方公司存在网络服务关系证据不足。同时,火速公司与光洋公司无任何业务关系,经营的业务也不相同或类似,在收到诉状前不知道光洋公司的存在,也不知道其网站内容,主观上也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其诉讼请求。

新网公司一审辩称:其是经过CNNIC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按照CNNIC规定的流程为东方公司提供czdfzc.cn域名的注册服务,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该域名的所有人是东方公司,新网公司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权益,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新网公司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与东方公司网站侵犯他人著作权没有任何关系。其不是涉嫌侵权网站的所有人,也不是涉嫌侵权内容的提供者。因此,光洋公司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光洋公司对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光洋公司系一家轴承制造企业,为更好地宣传企业及产品,光洋公司于1997年5月15日申请注册了nrb.com.cn域名,并建立了公司网站。2005年12月26日,东方公司通过新网公司向CNNIC申请注册了czdfzc.cn域名,并建立了网站,宣传企业及产品。

czdfzc.cn域名系“常州东方轴承”第一个拼音字母的组合,以此域名建立的网站宣传的也是东方公司及其产品。钱立平是东方公司的员工,是该域名注册申请的具体联系人。注册服务机构新网公司也述称该域名系东方公司所有。因此,应认定钱立平系受东方公司委托办理注册czdfzc.cn域名的具体事宜。注册该域名及建立相应的网站系东方公司的行为。东方公司辩称注册域名及建立网站系钱立平个人行为,未能提交证据,应不予认定。

2006年8月23日,为保全证据,光洋公司申请常州市公证处对其网站和东方公司网站的页面进行下载。经比对,东方公司网站页面与光洋公司网站页面的设计和编排极为近似。双方均在网站首页列明网页目录为“公司简介、质量体系、产品展示、销售网络、客户服务、联系我们”,且该目录在各自网站首页的位置和排列顺序也完全相同。在“公司介绍”栏目下“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网页中,双方的文字介绍和图片完全相同;在“质量体系”网页中,双方的文字介绍和图片完全相同,且双方图片所用的证书均是德国技术监督协会颁发给光洋公司的认证证书和补充证书;在“产品展示”栏目下“实体套圈滚针轴承”、“摇臂用滚针轴承”、“四点接触球轴承”、“汽车轮毂轴承”、“推力滚针轴承和推力圆柱滚子轴承”和“圆柱滚子”网页中,双方的图片和文字介绍完全相同。该栏目下“圆柱滚子轴承”、“冲压外圈滚针轴承”和“滚针轴承”网页中,双方的图片和文字介绍完全相同,仅各自产品型号有所不同;在“客户服务”栏目的网页中,双方的图片和文字也完全相同。此外,根据公证书载明,光洋公司网页的下方标明“Copyright © 2003-2004 Changzhou Guangyang Bearing Co. Ltd”。署名东方公司网页下方标明“© 2006 常州东方轴承公司 Some Rights Reserved”。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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