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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悬殊的域名纠纷拉开帷幕 “蚂蚁”PK“大象”(2)

时间:2008-06-17 07:1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晓雁
焦点一:是否侵犯GE公司商标权 在此案之前,GE公司已将GE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注册,同时也早已注册、使用了gelighting.com域名;在去年3 月,GE公

焦点一:是否侵犯GE公司商标权

在此案之前,GE公司已将“GE”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注册,同时也早已注册、使用了“gelighting.com”域名;在去年3 月,GE公司在我国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E”商标,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因此GE公司称,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gelighting”,与自己的商业标识“GE”造成混淆,大港经营部利用该域名,对其进行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被投诉人大港经营部认为,GE公司主张的是2007 年3 月21 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内容为“GE”并非“gelighting”,GE公司没有权利用“GE”的商标权来对“gelighting”主张权益;而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在2006 年12 月20 日,早于GE公司在我国注册商标的2007 年3 月21 日这个时间点,也就是说,GE 商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是不存在的,没有在先权利,因此在自己注册该争议域名时,GE公司在中国并不享有与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gelighting”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是否混淆,被投诉人代理律师于国富告诉记者,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将文字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并考虑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因此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以整体比对方法为主。“否则,就会导致只要以GE 开头的任何域名都会产生争议,如‘ge.com.cn’。争议域名的主体是‘gelighting’,其显著特点是字母多、单词长,且是一个生造词,与‘GE’相比区别非常明显,不构成相同或混淆。”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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