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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da.cn域名争议案入选厦门改革开放30年12大知识产权案(2)

时间:2008-11-11 08:53   来源:厦门商报   作者:倪立婧 曾聆
5擅用爱乐斯侵犯著作权案 1993年厦门震旦广告公司应石狮某公司的征集,设计一组以爱乐斯为主题设计稿件,交给爱乐斯公司。被告未经震旦公司同意,擅

5擅用“爱乐斯”侵犯著作权案

1993年厦门震旦广告公司应石狮某公司的征集,设计一组以“爱乐斯”为主题设计稿件,交给爱乐斯公司。被告未经震旦公司同意,擅自将该设计作为企业标志使用,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图案等注册成商标。震旦公司遂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聘请了专家证人参与庭审,在专家证人对“爱乐斯”商标及企业标志涉及设计专业等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判决“爱乐斯”商标标识及企业标志的著作权人为震旦公司,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点评

本案是一起运用专家证人的咨询意见确定作品著作权人主体的成功案例,它开启了我市法院案件审理中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借助专家证人予以解决的先河。

6东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案

东林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侵犯原告“自动化一次成型的节能荧光灯管”专利权的产品,遂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点评

众所周知,东林公司曾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吃过大亏,吃一堑,长一智,挫折使东林公司走上了加强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和保护之路。

7销售假冒商品刑事案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大量销售假冒“Hp”、“Canon”、“Epson”、“Lenovo”等注册商标的硒鼓、墨盒,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65090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点评

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平交易秩序。

8首例确认不侵权诉讼案

2002年4月,林某某注册了ferre.com域名。2004年4月,被告费雷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进行投诉。同年7月,WIPO作出裁决,认定林某某恶意注册成立,应将域名ferre.com转让给被告。林某某不服,遂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注册该域名行为不侵权。中院依法对案件事实、WIPO的裁决程序和裁决书效力、裁决书内容等进行审查,认定林某某在注册之前已知道“FERRE”商标的存在和知名度,并且有利用被告声誉从中获得商业利益,或者误导并吸引网络用户访问其以该讼争域名开通的网站的企图。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本案是我省首例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请求确认不侵权是避免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阻碍合法的产品传播或市场竞争,而单独提起的一种新司法救济方式。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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