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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画院门纠纷升级 引爆域名之争

时间:2010-03-19 11:29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吴晓锋
3月2日下午,作为民营企业的苏州画院一工作人员获悉,另一家名为苏州国画院的事业单位要求申请“苏州画院”、“苏州画院美术馆”的中文域名。自此,这两家企业的名称纠纷再度升级。

3月2日下午,作为民营企业的苏州画院一工作人员获悉,另一家名为苏州国画院的事业单位要求申请“苏州画院”、“苏州画院美术馆”的中文域名。自此,这两家企业的名称纠纷再度升级。

可以说,近日美术界颇不宁静,而且都与知识产权相关。北有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因一起著作权纠纷被告上法庭,南有所谓的“画院门”事件———即“苏州国画院”与“苏州画院”的企业名称之争。

其实,说“相争”不如用“主张权利”更准确。作为“官办”的苏州国画院,认为自己才是惟一的“正宗”,才够得上前面冠以“苏州”两个字,代表苏州。其他被直接冠以“苏州”二字的“民办”文化机构都是旁门左道,都该变更名称。而苏州画院也表示誓死捍卫自己的企业名称,认为自己已合法注册10年。

于是,苏州“画院门”事件上演,从人大代表议案取缔到致函工商局纠正,再到域名抢注,该事件也从口水战、笔墨战升级为法律战。

企业名称近似起纠纷

苏州国画院成立于1960年6月,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六家画院之一,性质上属于国有事业单位。苏州画院于1999年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是一家民营企业。一字之差,两家画院的体制风格全然不同。

在十年相安无事之后,2009年2月26日,苏州国画院院长周矩敏领衔10名非艺术界省人大代表在江苏省人大会上提交议案,要求取缔以地方域名注册的苏州美术院、苏州画院、苏州雕塑院、苏州书画院、苏州文化院、苏州书院等文化艺术机构。议案中称文化经营实体直接以行政地域名冠名的现象愈来愈多,直接损害了当地的文化声誉,威胁了当地主流文化的品牌和质量。

江苏省工商局注册局当时对省人大的答复是:“因为历史原因,对于已用国家行政地域名直接冠名的工商行政登记,如不影响他人利益,不用更正。企业的名称长期使用已是无形资产,有一定的价值,如果改正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已是日后名号之争的苗头,而2009年末尾爆发的招聘风波则使两家画院的名号之争明朗化、白热化。

2009年12月12日,苏州国画院在《美术报》上刊登了一则“澄清”启事,就“苏州一民营文化企业刊登招聘员工广告,许多应聘者误投”进行“友情提示”。

网上随即有言论呼应。在当代工笔人论坛上有自称从东北来应聘的画家发帖说自己“受骗了”,称自己本来想去的是国营单位苏州国画院,指责苏州画院是“山寨版”。还有网友发帖称,许多领导也是被误导,误以为苏州画院是公办的,才参加了苏州画院美术馆开馆仪式。

诸如此类的言论造成苏州画院招聘画家失败,其间有20名画家退出,苏州画院大型系列画展活动也被迫停止。

而警方稍后证实,自称从东北来应聘的画家其实是苏州国画院画家沈宁,而上文中发帖的网友也是沈宁。

苏州画院院长沈威峰说:“苏州国画院有人发帖歪曲事实,这是对体制外画院的严重打击。”

而国画院院长周矩敏则表示苏州国画院不存在故意打压民营文化企业的行为,“沈威峰故意不说自己是民营企业,混淆视听”。针对网上的帖子,他回答:“这是沈宁的个人行为。”

2009年12月18日,苏州国画院再次向苏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关于纠正和规范“苏州画院”企业名称的申请》。申请中称,苏州画院名称不规范,缺少字号。按照规定,其构成应为“行政区域+字号+行业+集团”的模式,而眼下该名称混淆视听,误导公众。要求苏州画院添加字号。对此沈威峰立即回应:“苏州画院是1999年在工商局合法注册的企业,2004年出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不追诉既定的企业名称,苏州画院无需添加字号。”

新法对旧名称无溯及力

“画院”和“国画院”,到底谁侵入了谁的领地?谁动了谁的奶酪?是不是只能非此即彼,有了画院就不能有国画院,有了国画院就不能有画院?就此,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一位资深知识产权法官告诉本报记者,这类案子很难界定孰是孰非,每个法官看看就头疼,因为双方都是合法注册,合法经营,很难说谁侵谁的权。解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去掉一方,支持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另一种则是规范使用,各自严格规范使用自己的名称。审判实务中又以第二种方式居多。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要严格遵守适用规范;二是要注意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有一点就是把重心放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上。

他认为,从第一点上来说,企业设立名称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有违规操作的情况存在,在名称的设立上,企业一定要做到严谨、合法。同时工商登记部门也要严守职责,把好关,坚决依照法律办事。另外,从1991年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2004年修订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法规中间有一个实施的跨度,而在判定企业名称争议的时候,主管机关要注意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不能用新法去约束所有时期的企业。如果企业设立的名称根据设立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合法规范的,并且没有法律规定加以取消或者更改的情形,那么它是可以存续下去的。

刘俊海强调,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增强自身竞争力才是企业应该关注的核心所在。只有增强自身实力、多拿出好的产品和服务来,才能逐渐增厚自身的品牌价值,扩大企业名号的知名度,打造出一块“金字招牌”。而唯有这样,一个企业才能获得长远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域名抢注困扰企业

事件还在继续升级

2010年3月2日下午,苏州画院美术馆工作人员接到厦门一科技公司负责人打来的电话,称公司于3月1日接到一份苏州国画院署名为冯豪先生的申请,对方提供了苏州国画院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苏州画院”、“苏州画院美术馆”的中文域名。

该负责人称:由于苏州画院享有此网络知识产权中文域名,通用网址的第一知情权及优先注册权,因此通知到苏州画院是他们的职责和义务。随后该公司正式发给苏州画院通知函,称如果苏州画院没有在第一时间将“苏州画院”、“苏州画院美术馆”的中文域名申请注册,被苏州国画院恶意抢先注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影响自负。

苏州画院美术馆成立于2009年10月18日,是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批准苏州画院进行建设的一个公益机构,属于苏州画院的下属机构。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围绕域名注册的争夺烽烟四起。于是,域名抢注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正当竞争的法律手段。

而如何界定何为合法抢注,何为恶意抢注?恶意抢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法学者罗莉。

罗莉指出,恶意注册域名的构成条件即注册人有恶意。要构成恶意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注册人对于所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在很多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主体对某个域名拥有合法权益,例如这些主体对同一个名称分别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商标权、商号权、姓名权等,则其中一个主体首先将该名称注册为域名,即会导致其他主体无法获得自己拥有权益的名称的域名。但由于这些主体当中的任何一个都对注册使用该域名拥有合法权益,因此,这是一种合法抢注,不构成恶意注册。其次,注册人注册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益,或者会误导公众。这可以是直接将与他人的商标、商号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也可以是以他人的商标、商号等为主体的域名,导致公众混淆或者直接从域名中得到对他人商标、商号的不良印象。

如果构成恶意注册,罗莉说,注册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注销域名等法律责任,或者将域名转移给对该域名具有合法权益的人使用;如果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恶意注册人还需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苏州“画院门”法律战开始打响,中国美术馆馆长著作权纠纷即将开庭,虽然孰是孰非尚未可知,但是法律争议背后暴露出的是艺术遭遇市场化的尴尬,是文艺管理体制的漏洞……一个个捂着的盖子正在被揭开。

责任编辑: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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