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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停服务最高可罚10万

时间:2013-01-15 13: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雪梅
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物业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这些违法行为有了明确规范的罚款标准。

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物业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这些违法行为有了明确规范的罚款标准。市住建委昨天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涉及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按照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考量因素,对决定适用的罚款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企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按照收取金额的多少,明确了从1万元到3万元三档不同的处罚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了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档不同的处罚标准。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将受重罚。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的罚款。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8%的罚款。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裁量基准有助于规范执法人员行使处罚裁量权,强化廉政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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