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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院裁定“鲁迅”域名案在京庭审

时间:2009-04-23 08:48   来源:安徽商报   作者:朱礼文
因为“鲁迅.cn”等中文域名被芜湖市民王枫(化名)注册,鲁迅之子周海婴将王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将该批中文域名移转至由其本人注册使用,而后,王枫以“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

因为“鲁迅.cn”等中文域名被芜湖市民王枫(化名)注册,鲁迅之子周海婴将王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将该批中文域名移转至由其本人注册使用,而后,王枫以“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至芜湖市中院审理(安徽商报3月24日独家报道)。记者昨获悉,北京一中院已作出裁定,驳回王枫对网络域名纠纷一案诉讼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将继续由北京市一中院管辖。对此,王枫表示将继续上诉。

驳回申请北京第一中院裁定北京开庭

20日,王枫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王枫对“鲁迅”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诉讼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将继续由北京市第一中院管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域名的注册单位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四号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该案中,周海婴指控被告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上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法律规定。由于被告实施注册涉案域名的行为发生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而海淀区属北京市第一中院诉讼管辖范围,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侵权诉讼均享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因此,被告主张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不服表示将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对于这一裁定,王枫表示不服。他表示,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互联网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机分离性等特征,使得它与传统的物理空间有较大的差异。网络侵权行为地和传统侵权行为地相比较具有行为地的不唯一性、行为地的跨国性、行为地的模糊性等特点,因此,如何确定网上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变得比较复杂。

王枫认为,北京第一中院以模糊用语确定侵权行为地值得商榷。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CNNIC,如以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确定注册域名的行为发生地,势必会造成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中,因注册、使用域名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如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对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将出现享有管辖权的只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家的局面。其实,用户注册域名多是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注册,而不是直接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打交道,他是在芜湖的域名注册商处注册该域名的,侵权行为地应在芜湖。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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