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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域名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时间:2010-06-02 09:3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作者:佚名
中国知识产权网讯 由于域名和商标在法律性质、注册程序、权力行使方式和法律保护形式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两者间存在不可避免的权利冲突。

中国知识产权网讯 由于域名和商标在法律性质、注册程序、权力行使方式和法律保护形式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两者间存在不可避免的权利冲突。在通常情况下,主要表现在“恶意抢注”、域名权与商标在先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域名在先权的冲突,不同类别、不同地域的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等形式。随着域名使用的普及性,两者的冲突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

■案例回放

莱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新体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是一家经营计算机硬件设备的法国公司,拥有于2004年6月29日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商标“LACIE”

被投诉人是一家经销同类产品的中国公司,2004年12月27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了lacie.com.cn域名,并将该域名链接到其公司网址http://chnoo.com上。被投诉人在其网页上大量突出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在网页中宣称其为投诉人的“中国大陆区销售商”和“中国大陆区核心合作伙伴”。

2006年8月,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请求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2006年12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独任专家做出裁决,对投诉人的诉求予以支持,裁定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司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得到支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律师解析

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

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巍对本案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投诉符合第一个条件。

第二、被投诉人的行为说明其对投诉人“LACIE”商标非常熟悉,并且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可以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第二个条件。

第三、被投诉人的行为说明其对投诉人和投诉人的“LACIE”产品及商标非常了解,投诉人在答辩中也承认其注册争议域名的动机想与投诉人合作,希望成为投诉人在中国的代理商,此外,被投诉人在其网页上有关其是投诉人“核心合作伙伴”等不实表述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足以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符合第三个条件。

责任编辑: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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